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 |
事项类型 | 备案事项-危防管理 |
办理机构 | 连云港海事局、盐城海事局 |
受理部门 | 连云港海事局危管防污处、盐城海事局政务中心 |
申请人 | 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
通办范围 | 不通办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https://zwfw.msa.gov.cn/#/index?a=1) |
法定办结时限 | 当场办结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办结 |
办理结果名称 | 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审查意见。 |
申请条件
办理材料
(1)船舶供油作业单位备案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燃油质量承诺书原件;
(4)从事成品油供受作业的单位应提交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5)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文件;
(6)防治船舶及供受油作业污染水域环境应急预案;
(7)溢油应急设备器材清单、用于作业的输油软管耐压检测证明;
(8)供油作业人员培训证明;
(9)供油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
(10)船员适任证书、油轮特殊培训合格证(船员管理系统已有电子信息的,只需提供船员名单);
(11)保税油加注资质证明(适用于保税油加注作业);
(1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如适用)。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和依据
设定依据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依法获得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的,应当予以制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从事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安全与防治污染制度文件、应急预案、应急设备物资清单、输油软管耐压检测证明以及作业人员参加培训情况;
(三)通过船舶进行油料供受作业的,还应当提交船舶相关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作业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凭证以及船员适任证书;
(四)燃油质量承诺书;从事成品油供受作业的单位应当同时提交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成品油批发或者零售经营的证书。
办理地点、时间及联系电话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部门、机构名称 | 办公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连云港海事局危管防污处 | 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北路209号航运中心1楼 | 0518-82231731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提供预约服务。 |
盐城海事局政务中心 | 盐城市府西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大楼14层 | 0515-80893702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提供预约服务。 |
监督电话:
纪检处:0518-82324238
法规规范处(执法督察处):0518-82324258
常见问题